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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467号原告: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6456。法定代表人:韩春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董事长。原告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腹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