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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恢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恢989号被罚款人:邱元,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玉环从军机床厂与被执行人邱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元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可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邱元罚款300元,限在2017年8月2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