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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华为、诸暨旺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为,诸暨旺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5793号申请执行人:于华为,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诸暨旺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城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钟菊粉。申请执行人于华为与被执行人诸暨旺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诸劳人仲案字(2017)第4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华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5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铁军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