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荣梅、任宝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荣梅,任宝林,韩春林,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49号申请人:陈荣梅,女,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任宝林,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春林,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刘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陈荣梅、任宝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韩春林、刘芳名下的存款9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向法院提供担(保险金额为98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春林、刘芳名下的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二申请人陈荣梅、任宝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