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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辖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益山五金有限公司、刘武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益山五金有限公司,刘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益山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法定代表人:JamesSong,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武,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上诉人宁波益山五金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浙0212民初6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波益山五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外商合资企业,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而涉外民事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本院依法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刘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仪审 判 员  陶金萍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