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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谈飞与严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飞,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98号原告:谈飞,女,1980年9月25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宾,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男,1972年7月21日生,住镇江市。原告谈飞与被告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谈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以20万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将款项汇至被告银行卡中。到期后双方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至2016年6月4日,月息3%。现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2017年5月11日,本院另受理了谈飞诉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朱国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为(2017)苏1102民初1638号。在该案中,因发现谈飞之夫李俊曾系本院工作人员,遂请示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1民辖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还查明,(2017)苏1102民初1638号案件中的谈飞与本案原告谈飞系同一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现生效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已明确本院不宜直接审理涉及谈飞的案件。为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累,本案参照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苏1102民初1638号案件中的处理意见,将本案移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孙 凤 英人民陪审员 钱 宏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