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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国连与陈冲、时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连,陈冲,时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45号原告:王国连,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冲,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时博,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连诉被告陈冲、时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冲、时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连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国连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