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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恢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惠群、钟远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群,钟远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恢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惠群,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职工,住兴国县,被执行人:钟远彩,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兴国县,本院依据本院于2002年元月26日作出的(2002)兴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钟远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7月21日前履行完义务,但被执行人钟远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远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账户:36×××03)上的存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元整(¥4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