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和县人民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456号原告: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禹锡路与海丰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48645229-2。法定代表人:邢修刊,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商业步行街2号楼C段。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经理。和县人民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被告不明确,原告和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人民医院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和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洪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