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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鹰宏、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鹰宏,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鹰宏,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市桥路1号之一(银鹭工业园三期),组织机构代码75160266-X。法定代表人:苏良图。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鹰宏与被执行人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1号之1、2、5房产产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闽D×××××、闽D×××××号的车辆产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且查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黄明辉审判员 陈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