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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应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应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675号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20号。法定代表人马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俭、郑凤莲,该公司飞鹤小区管理处员工。被告沈应武,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应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