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3268号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杨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佳,女。被告:李萍,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星(系被告李萍丈夫),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佳、被告李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萍支付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31元及滞纳金。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188弄伊莎士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421号房屋的业主,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该小区421号房屋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李萍辩称:认可原告对小区的管理以及收费标准,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确实没有交纳,其认为应当交纳,也愿意支付,但是要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珍就2009年8月地下电缆被挖断导致停电一事上门向家中老人道歉,原告公司其他任何人上门道歉都不能接受。2009年8月,小区265号房屋装修时,施工人员挖断了地下电缆导致小区停电,被告家中老人一直用氧气机进行供氧,停电无法供氧会危及老人生命安全,还好家中配备了氧气瓶,及时进行切换,老人的生命安全才得以保障。当时265号业主亲戚上门赔礼道歉时,其曾询问挖掘得到谁的许可,265号业主亲戚答复是小区物业经理同意的。之后,其找小区物业经理,物业经理已离职,其向物业工作人员要物业经理和原告法定代表人杨珍的电话,但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给其电话。之后8年时间里,每次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其都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物业公司经理上门道歉,但原告公司一直没有回音。2015年,其碰到小区物业经理徐杰,向徐杰反映了此事,徐杰了解情况后称确有此事、公司委派他作为代表上门向老人道歉,其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珍上门向老人道歉,原告公司之后就没有回音了。后原告不再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也找不到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李萍对原告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李萍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1,430.99元。就被告李萍提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珍上门向老人道歉的要求,原告认为当时停电是265号业主违规操作挖断地下电缆造成,不是原告公司原因引起,2015年物业经理徐杰因原告作为服务方对此事发生也感到抱歉,所以有意上门道歉,但被告不接受,鉴于挖断电缆停电一事发生在2009年8月,与本案原告主张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没有关联性,被告李萍可寻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30.99元。如果被告李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风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