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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被告谢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谢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491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住所地:瓦房店市三台乡三台村。负责人:张爽,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林世超,该分理处职员。被告:谢永梅,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被告谢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