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阎付玲、闫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付玲,闫国英,王江林,王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阎付玲,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国英,女,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王江林,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王萌星,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阎付玲因与被上诉人闫国英、原审被告王江林、王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140000元,闫国英称2015年6月28日通过案外人赵占文的建行卡转入王江林的银行卡,阎付玲上诉称当天王江林又将140000元转入赵占文的另一张建行卡,阎付玲称该款已经偿还,请查明这两笔140000元是否存在关联;赵占文与王江林志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是什么性质的款项。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阎付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宋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