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7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慈济护理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慈济护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慈济护理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锦龙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扶益山。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慈济护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向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支付欠款352,858.4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67,22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4日止;以352,858.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从2016年9月5日起计付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296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6,677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5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的(2016)鄂0105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的(2016)鄂0105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