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容、魏劝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容,魏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0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容,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魏劝良,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玉容和被执行人魏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其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魏劝良名下登记有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XX号XXX房(房产证证号:000XXXXX),本院已于2017年4月7日进行查封。经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登记有车牌号闽D×××××传祺牌车辆一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变现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该财产调查状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与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差距较大,短期内不具备处置该房产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易文键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