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小燕与孟加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燕,孟加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445号原告:白小燕,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孟加宏,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展万才,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白小燕诉被告孟加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玉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8日,原告白小燕以被告孟加宏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白小燕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72元,退还其136元。审判员 靳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