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虎与武汉添水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武汉添水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47号原告:张虎,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武汉添水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D-300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斌。原告张虎诉被告武汉添水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虎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羽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