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党浩军与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浩军,何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党浩军被执行人何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浩军与被执行人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小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党浩军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何小平已自觉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