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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得安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99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高得安,男,汉族,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高阳店镇中高村委高楼。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得安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高得安名下的存款、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得安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员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灿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