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何琴、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何琴,杨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44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责人:何聪,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跃洪,客户经理。被告:何琴,女,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杨涛,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被告何琴、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