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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何琴、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何琴,杨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44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责人:何聪,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跃洪,客户经理。被告:何琴,女,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杨涛,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被告何琴、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