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玉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东方红林场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玉,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东方红林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9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玉,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东方红林场。负责人:张达斌,该场场长。再审申请人林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东方红林场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75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