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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永兵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14号罪犯王永兵,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明溪县人,原系福建泉州外国语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入监队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1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3015分,表扬5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赔偿款人民币6500元。另查明,罪犯王永兵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王永兵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审判员  兰峻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