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玉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林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玉春,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61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林玉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