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856号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白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被告白某某已将借款20000元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