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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856号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白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被告白某某已将借款20000元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