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春波、朱江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春波,朱江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柴春波,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朱江中,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柴春波与朱江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春波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朱江中支付货款17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江中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柴春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