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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大伍与杨卫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大伍,杨卫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大伍,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代理人:李东斌,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卫国,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王君生,山西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大伍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杨卫国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大伍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杨卫国通过银行打款为5万元,而申请人王大伍签字确认的收条是现金30万元,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供三份证据:(1)被申请人杨卫国所签2015年9月10日五万元欠条,证明其对申请人杨大伍的欠款事实;(2)2014年10月25日杨卫国签署认可的对账清单两份(原件为一张纸的两面),证明原债务为30万元;(3)2015年9月11日杨卫国通过其老婆于立苹银行账户转给王大伍5万元,印证申请人的陈述。而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王大伍所签的收条(收到现金而不是银行打款30万元整),可印证初债务30万元变形之说。本案有两种审理方法,一种为简单审理,即既然申请人手持五万元欠条,应确认被申请人欠款事实。从常理来说,如果债务已偿还,定会收回欠条,既然欠条尚在,说明债务未了,应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5万元。第二种为复杂审理,对全部证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分析论证:收到30万元现金的收条内容是被申请人所写,申请人签署,说明申请人有落入被申请人预设圈套的可能;申请人既然已经收到30万元现金,被申请人为什么又要打款5万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什么又要给申请人写5万元欠条,双方并无其它债务。如果认可被申请人的答辩,那本案所涉债务纠纷就不是30万元,或5万元,就成了40万元,且其中的10万元没有来源,说不清原由。--申请人的主张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辩驳没有证据证实,且辩驳之词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应当采纳申请人的主张,支持其诉讼请求。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事实是: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13年3月分别签订两份钢筋制作劳务合同,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的阳泉日昱城1#、15#工程制作钢筋,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押金共50万元,约定主体封顶后十天之内退还全部押金。申请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通过与被申请人钱款折抵,被申请人还应当退还申请人30万元押金,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5日为申请人写下书面承诺,表示于2015年春节前支付300000元押金,但一直未付。2016年9月双方约定该300000元欠款折变为10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万元欠款后再次打下欠条,约定9月底付清剩下的50000元,但申请人到期拒不支付,形成诉讼。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5万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申请人杨卫国尚欠申请人王大伍加工费30万元,经双方协商以10万元了结此事,201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杨卫国通过银行转账清偿申请人王大伍5万元,双方对以上事实无争议。现申请人王大伍以被申请人杨卫国出具的欠条(今欠王大伍人民币5万元整,2015年9月10日)要求杨卫国清偿其5万元欠款,被申请人杨卫国辩称,之前偿还了5万元现金,此欠条上的5万元欠款也已偿还,有打款凭证,还有王大伍署名的收条(今收到杨卫国欠款现金30万元整,杨卫国所写的欠条就此作废,所写的结账单也就此作废,2015.9.11)为证。本院认为,虽然收条上所写的”今收到杨卫国欠款现金30万元”不符合客观实际,但收条上所写的”杨卫国所写的欠条就此作废,所写的结账单也就此作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内容也是虚假的。欠条的时间显示为2015.9.10,收条的时间显示为2015.9.11,欠条在前收条在后,再综合2015.9.11的打款凭证,能说明欠条的5万元已偿还。申请人王大伍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王大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大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劼审判员 姬 芳审判员 孙成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