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郭琼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79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琼宝,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郭琼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琼宝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130888.28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定计算),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2017年8月28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天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