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傅平与覃光艮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平,覃光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平,男,汉族,1968年5月6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覃光艮,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傅平与被执行人覃光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不当得利款39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覃光艮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室房屋,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审判员 吴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