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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7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7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一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2237483.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佳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