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周哈塞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哈塞尼,男,东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6月4日起,每月给付原告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合计46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了30500元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磨沟沿分理处某某的账户存款人民币某某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