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朱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139号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三盛海德公园16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6605461Q。法定代表人何祥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郭玲华,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朱峰,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被告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