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贺玉梅与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梅,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玉梅,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225号宏运大厦17层B。负责人:刘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贺玉梅与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玉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上级单位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13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光 平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蒲 梦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