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树成与黄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树成,黄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树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后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许树成因与被上诉人黄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树成、被上诉人黄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后清、高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树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许树成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时,许树成举证的公证书可以证明网上发帖行为为黄敏所为,一审对此事实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是错误的。公证书和黄敏的作业本可以证明黄敏存在侵害许树成名誉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许树成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黄敏辩称:黄敏没有发帖,黄敏发帖也不合常理。帖子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内容,许树成诉求的侵权事实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树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敏停止侵权,发帖道歉,为许树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黄敏赔偿许树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黄敏承担公证费2000元。一审法院查明:许树成系阜阳师范学院老师,黄敏于2012年至2016年在阜阳师范学院就读。2015年1月16日,许树成向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申请保全电子证据,该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5)皖阜惠公证字第35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在网络上存在宣扬许树成涉嫌猥亵多名女学生的帖子。2015年1月19日,阜阳师范学院作出编号为“校人[2015]6号”处分决定,该决定载明:许树成在担任阜阳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生命科学专业2012级、2011级课程教学工作期间,同女生(黄某、秦某某等人)交流和交往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行为,在教学过程中言行不当,据此给予许树成记过处分,并暂停许树成教学工作。处分决定同时载明,对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本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具有复核权,逾期视为放弃复核申请权。庭审中,许树成称曾经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诉,后又撤回申诉。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明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许树成承担。许树成举证的作业本、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帖系黄敏所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许树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许树成负担。二审期间,许树成举证录音一份,证明黄敏已承认帖子是其本人所写,黄敏应承担责任。黄敏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录音与黄敏没有任何关系,录音中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证意见:录音中人物身份无法核实,且依据许树成举证主张该录音为其本人与案外第三人通话录音,与黄敏本人无关,本院对该证据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举证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许树成主张黄敏在网上发帖侵害其名誉权,应对帖子是黄敏所发、发帖行为确实对其名誉造成侵害承担举证责任,但许树成一审举证的公证书、作业本及二审举证的录音不足以证明黄敏在网上发了侵害许树成名誉的帖子:公证书只能表明网上有涉及许树成的帖子,许树成没有证据证明具体发帖人是谁;黄敏否认作业本为其本人书写,许树成无法证明其举证的作业本为黄敏书写,更不能达到以此证明帖子为黄敏所发的证明目的;录音中人物身份无法核实,且没有黄敏参与对话,不能达到许树成证明发帖人是黄敏的目的。一审法院在综合认证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许树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许树成上诉主张一审时其举证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敏有发帖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一审对此事实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树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许树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2017)皖12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