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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水容、杨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容,杨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林水容,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秋杰,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水容与被执行人杨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7)闽0625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14834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