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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0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创,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辩护人窦娟,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创于2017年4月21日16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医院门口处,将净重0.28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李某,获取毒资1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冯创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某号的家中搜查到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冯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霄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