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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振东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李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孟宪礼,村主任。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65年1月7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头道沟村二组106号。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振东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