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呈清与陈利先、蒋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呈清,陈利先,蒋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127号原告黄呈清,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孔滨、秦舒新,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先,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蒋卫国,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呈清诉被告陈利先、蒋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呈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呈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利先、蒋卫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呈清撤回对陈利先、蒋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黄呈清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君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