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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德行、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王华,卢德行,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郝王华,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本科文化,延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现住宝塔区延安宾馆家属院4号楼1413室。被执行人卢德行,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百货公司干部,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业大厦18层。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美丽之家小区。法定代表人卢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郝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德行、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德行、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金9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减去已付利息25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郝王华欠款利息194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8236.50元、执行费114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延安市美丽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8月24日依法将案件1547319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郝王华领取了该案案件款,本院提取了11400元执行费,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