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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催19号申请人: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3号。法定代表人:杨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1739102,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9日,出票人为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颖柏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常州市新北农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海浩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明审 判 员  江秋虹代理审判员  佘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