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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旭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旭,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旭,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通辽市。被执行人刘波,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干警,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郑晓旭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5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刘波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波工资扣至30325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东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