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潘伟与吴斌、赵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吴斌,赵颖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426号原告:潘伟,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吴斌,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赵颖秋,女,1978年9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诉被告吴斌、赵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刘一诚所有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营苑东村3幢612室的房产进行担保。证号玄国用(2007)第04908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将刘一诚所有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营苑东村3幢61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证号玄国用(2007)第049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