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顺宝与张清良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宝,张清良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06号原告:胡顺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清良。胡顺宝与张清良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顺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顺宝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