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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顺宝与张清良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宝,张清良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06号原告:胡顺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清良。胡顺宝与张清良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顺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顺宝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