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兵兵与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武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11民初543号原告:李兵兵,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告:武侠,男,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李兵兵与被告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兵兵及被告武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通过张庄镇XX村杜某某,以工作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说好一个月归还。如一个月内未归还,还款时多还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遭到被告拖延。故提起诉讼。武侠辩称,钱是杜某某借的,也是杜某某花了。因为杜某某向原告借钱,原告不借,所以杜某某就叫我去,以我的名义向原告借钱,借条也是我写的。但钱都由杜某某花了。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借条一份,其上载明:本人于2015年4月28日借款一万元整,在2015年6月1日前还款一万五千元。落款有被告武侠签名及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后,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辩称其只是为帮助杜某某借到款才出具的借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证据能够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实际为杜某某使用的辩解意见,不影响其作为债务人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兵兵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武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