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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丛立宝与青岛华益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立宝,青岛华益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酉锡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19号原告:丛立宝,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彬,1977年11月28日,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蕾,1978年11月11日,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华益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2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酉锡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32号楼1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立宝与被告青岛华益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酉锡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立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