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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诉李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榆林某某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485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被告:榆林某某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男性,汉族。被告:段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段某某,李某某,榆林某某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0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