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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玉清与杨利、张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清,杨利,张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736号原告:赵玉清,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杨利,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宁城县。被告:张彦明,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赵玉清与被告杨利、张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玉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清撤回对被告杨利、张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邮寄44元,合计3319元,由���告赵玉清负担。审 判 长  牛卫斌审 判 员  刘建宇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