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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安彬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208号被执行人:张安彬,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26号11栋1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08055514。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安彬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安彬委托李桂梅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50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张安彬没收财产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