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安彬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208号被执行人:张安彬,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26号11栋1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08055514。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安彬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安彬委托李桂梅已经向本院主动缴纳了50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张安彬没收财产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