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健,蒋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凤凰西大道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7243-1.法定代理人郑某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蒋健,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上饶县号。被执行人:蒋爱玉、女,1988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上饶县号。本院在执行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蒋爱玉、蒋健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蒋爱玉、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30,288元,执行费354元,合计人民币30,6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行人蒋爱玉、蒋健银行存款30,642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爱玉、蒋健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诸雁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