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其全、石狮市圣洛蒙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其全,石狮市圣洛蒙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其全,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圣洛蒙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石灵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03684334。上诉人谢其全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圣洛蒙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谢其全上诉称,谢其全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丰台区,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石狮市圣洛蒙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谢其权的户籍所在地是福建省××市,其虽主张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谢其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予以驳回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PAGE 百度搜索“”